一、私家车以拼车、顺风车、包车等形式从重点涉疫地区载客进入我县境内或运送人员至毗邻县交界地带(高速服务区),躲避交通检疫检查的;
二、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三、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式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强制隔离、监督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境外入境、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和有疫情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来灵返灵人员或与阳性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不主动报备或谎报、瞒报、漏报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拒绝接受防疫排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五、拒不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者在集中隔离期间和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的;
六、不主动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七、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按规定核酸检测的;
八、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九、不出示本人实时健康码、行程码而以过期健康码、行程码截图或者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以及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故意隐瞒行程的;
十、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告无效的;
十一、各类市场主体不主动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宾馆、酒店、商超、门店、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不落实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一米线等防控措施的;
十二、进出车站、商场、医院、广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村居、社区、单位等区域的人员,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人员登记、车辆检查、健康码查验、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三、零售药店、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患者,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及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采购、运输、贮存、销售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报告、消毒证明,以及采购来源不明、未提前**小时报备、拒不执行进口水果、进口冷链食品、进口货物疫情防控要求的;
十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或参加餐饮、娱乐等聚集性活动,不听从劝阻、提示的;
十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联欢会、年会、庙会、宗教集会等聚集活动的;
十八、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十九、恶意投诉疫情防控工作,经解释仍不停止、干扰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医疗急救车辆等身份招摇撞骗的。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提醒疫情重点区域来灵返灵人员及广大城乡居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关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动态信息,主动报备信息,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担责的群防群控工作局面。
县防控办电话:(略)—(略)
县疾控中心电话:(略)—(略)
县城市社区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中台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邵寨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独店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西屯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什字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上良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朝那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梁原乡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百里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新开乡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蒲窝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星火乡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龙门乡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略)—(略)
灵台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