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现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略)等**户企业和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灵台县鑫盛牛产业专业合作社等**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 ?
上述经营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经营主体在收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后,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 ? ? ? ?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共**户).xlsx
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