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户外电子屏播出秩序,营造清朗的户外视听环境,确保播出内容健康、安全、有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户外电子屏播出内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格遵守设置规定。户外电子屏是重要的宣传阵地,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户外电子屏的设置需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禁止设置的区域进行安装。安装位置应确保不影响交通视线、行人安全,不得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如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等),同时要符合建筑物的承载要求,保障结构安全。
2.加强内容审查监管。本通告所称户外电子屏,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于播放视频、图片、文字等内容的电子显示屏,包括但不限于LED 显示屏、LCD 显示屏、投影显示屏等。各户外电子屏运营单位播出内容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播出内容均需向县文旅局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播出计划、节目单、广告内容、公益宣传片等。备案材料应详细列明播出时间、频次、内容来源等信息。各单位应在播出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交备案材料,县文旅局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市文旅局统一备案。发布前需进行严格的内容审查,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合规。县文旅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内容巡查,对违规播放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明确播放时间控制。合理安排电子屏的播放时间,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进行高亮度、高分贝的播放。商业区电子屏夜间播放时间应适当缩短,且亮度需符合规定标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具体播放时段可根据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需提前向县文旅局报备。
4.强化安全管理维护。电子屏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画面清晰、无故障。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风、防雨、防雷等措施,避免因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引发事故。如发生故障或安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健全备案审批流程。新设置户外电子屏的单位,需提前向县文旅局提交设置申请,说明设置地点、规格、用途、播放内容等信息,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已设置的电子屏,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文旅局进行备案登记,完善相关手续。
请各户外电子屏运营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加强对户外电子屏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户外电子屏播出违法违规或不良内容,请及时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略)-(略))。
灵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