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略)我局对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销售(含建造)和使用重离子治疗系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略)
邮编:**
序号 | 审批文号 | 批复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环评类别 | 环评批复 |
1 | 兰环核审 〔**〕**号 | **.**.** |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销售(含建造)和使用重离子治疗系统项目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 号 |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报 告 表 | **.兰环核审〔**〕**号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销售(含建造)和使用重离子治疗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